云南省启动餐饮食品添加剂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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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启动餐饮食品添加剂公示制度
近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建设厅、省旅游局联合印发《云南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决定从2011年5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采取六项措施实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公示制度。

一是要求提供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二是签订目标责任书。组织开展“致餐饮服务单位一封公开信”活动,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致餐饮服务单位一封公开信”印送当地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并采取召开座谈会、集体约谈等方式,向监管对象讲明严打专项行动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收到公开信后,要与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目标责任书。

三是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向监管部门提交申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调查表,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四是各级监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对餐饮经营单位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展开全面排查,摸清食品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由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动态掌握。

五是加大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旦发现非法添加行为,要快速查处,并在查处工作中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要求,对使用的添加剂来源不清、标识不明的、一律停业整顿;对添加剂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的,一律列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

六是各级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在餐饮服务单位和公共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告,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并落实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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